安徽省玻璃行业协会章程

发表时间:2019-10-16 10:31

**条   本团体的名称:安徽省玻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 Anhui Provincial Glass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协会是由安徽省境内从事玻璃生产、玻璃深加工产品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自律性的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把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促进中部地区加快崛起等战略机遇,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在加快建设美好安徽上取得新的更大成*,为我省商业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在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导下“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促行业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万达银座A34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深入调査研究我省玻璃行业的发展状况,了解、收集、分析我省玻璃行业的基本情况,向政府反映行业发展建议和要求,争取政策支持

(二)组织协调玻璃行业产品的生产、定价和市场调节,维护有序的公平竟争,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配合政府和企业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及侵权行为。

(三)协调工商、工贸关系,加强沟通、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联谊,推动同行之间经济和技术交流与合作,信息共享,资源共享,避免恶性竞争,互利共赢。

(四)受委托修订玻璃行业各项技术标准,检验规程。协助会员做好产品3C认证,质量监督,协助会员单位申领相关产品许可证等方面的工作,并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

(五)组织行业内专职专业人员,推动会员单位科技创新,品牌建设,协助会员单位产品推广,产品展销,组织专业会计师、经济师为会员单位提供融资咨询服务。

(六)利用会刊一《安徽玻璃》和协会网站一《安徽玻璃网》开设形式多样的专栏专版,为会员单位和业内读者提供信息量大,及时有效、

的科技和市场资讯服务。

(七)组织会员单位行业培训、咨询、交流、合作、考察、会展、招商、产品推介、行业决策。会员单位企业发展方案论证评估等。

(八)开展本协会章程所允许的其他活动,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由省内企事业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凡在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合资企业)、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协会可聘请在本行业中有影响、有威望的人员任协会名誉职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注:会员数量200个以下的,必须设立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多于200个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设立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适用于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的社会团体)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适用于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的社会团体)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长不超过5)。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适用于不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副监事长 2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或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小于等于六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528日第2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